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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文件

川教[2004]157号


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

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的通知

各高职高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促使学校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推动学校自觉地按照教育规律不断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学改革、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以下简称《评估通知》),印发了《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方案》),现将教育部的《评估通知》及《评估方案》转发你们。
    对高职高专院校进行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的重要手段。2003年,教育部提出,拟在今后5年内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对全国所有高职高专院校进行一轮水平评估。并逐步形成机制,以后每5年对每所高职高专院校进行一次评估,学校要自觉接受评估。2003年教育部启动了五年一周期的全国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并对26所学校进行了试点评估。
    按照教育部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从2004年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本区域内的高职高专院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报教育部,教育部对部分学校进行抽查评估。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省教育厅提出,凡2001年以前建立的高职院校,原则上安排在2004-2005年内接受评估;2002年建立的高职院校,原则上在2005-2006年接受评估;2003年建立的高职院校,原则上在2006-2007年接受评估,2007年底以前,对2003年底以前建立的所有高职院校都要进行一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对2004年新建的高职院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的评估另行布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参评院校需举办高职高专教育满三年以上,并有一届毕业生。
    三、请各主管部门和高职院校认真学习研究《评估方案》,对照《评估方案》及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提出加强学校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具体措施。严格按照各高职院校确定的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时间,做好迎接评估的各方面准备工作。
    四、对每一所学校的现场评估,时间为4天,有关具体事项按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
    五、为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并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省教育厅拟成立"四川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由省教育厅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六、省教育厅建立"四川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对每一所学校的评估,根据学校专业门类,确定7-8名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具体进行评估(必要时,聘请部分省外全国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参与评估),评估结果报"四川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审议后,报省教育厅审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其中评估为优秀等级的,教育部将进行抽查评估。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高教处组织协调。
    七、请各主管部门和高职院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建设和投入力度,加强教学建设与改革,强化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力争评估取得好的成绩。
    附件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
    附件二:四川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时间表

                二00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