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7〕10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系部人数比例分配到各系。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主要表现为: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校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不包括学校任一内设机构,如团委、学生处等。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大二、大三学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等其他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系按照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受助学生贫困认定。
第十条 成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校领导,成员:学工部部长、各系主任。
第十一条 成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长:学院资助中心主任,成员:各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各班级民主产生7人以上的评议小组初评报各系,各系认真评选出获奖学生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评审委员会,在院评审委员会全面评审基础上,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批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需对市财政拨付的奖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在经教育厅公示审核通过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资格:
1.有吸烟酗酒、赌博、铺张浪费及把奖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4.未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者;
5.其它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2017年7月20日
主题词: 励志奖学金 评审发放 实施办法
报:教育公司领导、学院领导
送:各系、 部、 中心
拟稿:资助中心 打字:余文兴 校对:李军平 核稿:黄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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